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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0 21: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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碰巧,笔者最近在浙江金华参与了几起传销案件的办理,案件类型基本一致,办着办着,自己对传销犯罪中所要求的“骗取财物”也混乱了,思量好久也有几句感慨不吐不快。这几起案件处理的都是市场上做心灵疗愈类课程的培训机构,这些机构为吸引学员加入、扩大课程影响,都会设计以一些“团队计酬”为基础的一级或二级返利制度,每个学员推荐新学员参加培训,都能享受新学员购买课程金额5%到30%不等的返利,这可能涉嫌传销行政违法。
但核心问题是这种营销模式是不是构成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犯罪行为。区分传销犯罪和传销行政违法的关键标准是有没有“拉人头、设门槛,骗取财物”的行为,即法条中说的“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在传统的传销犯罪中,一般会有价格与价值严重背离的“道具商品”,传销组织利用“道具商品”做幌子,而实质是以“拉人头”为目的。用后加入者的财物支付给先加入者,上线人员坐享下线人员的资金和业绩,上线通过发展下线牟利,骗取财物,形成最终无法持续的庞氏骗局。一旦“拉人头”的行为停止,或是“拉人头”带来的资金不足以维持组织运转,整个组织就会,而在其中充当幌子的“道具商品”,也会因组织而暴露出其价格严重背离价值的诈骗本质,所以“诈骗钱财”是传销犯罪行为的本质特征。
然而,一些心灵疗愈类课程培训机构涉嫌传销犯罪,他们销售的不是有外在载体形式的商品,而是培训课程。这就涉及一个重要的判断——售卖的课程是否与学员交纳的学费“价值相当”?也即这些课程到底“值不值这些钱”?课程“值不值钱”应当由谁来判断?对于有形的商品,价格与价值是否严重背离相对好判断,通过成本与销售价格的对比大致可知。(当然,也有复杂的,比如艺术品或珠宝玉石类商品,不能简单的用成本与销售价格对比,这也是一些诈骗类案件的重要争议焦点)
对于无形的商品,比如课程或服务,应该由谁来评判它的价值呢?我前两天带孩子去医院找医生开单子做个化验检查,为了少排队,就挂了个专家号,人民币300元,而普通号只要50元。不同的少儿教育培训机构和培训课程根据其品牌、师资力量和课程内容等因素定价,价格差距极大。而一些电影票、演出门票等文化娱乐消费的价格通常根据市场需求和活动的受欢迎程度而变化。多数无形的商品或服务,收费标准是市场调节机制形成的结果,最终收费是合同双方协商确定的结果,服务的价格是否与价值相符由接受服务的客户来评判。
而一些从事心灵疗愈类课程的培训机构被指控虚构、夸大课程效果,通过“高价课费”骗取学员财物,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其指控逻辑是认为培训的课程是“幌子”、是“道具”,本身没有价值和意义,培训机构是靠不断拉人头返利,吸引更多的人来听这些课牟取非法利益。问题在于,一个课程,没有任何价值,推荐返利层级也只在两级以内,无法形成层层盘剥的金字塔结构,又如何能够不断吸引人加入来听课呢?所以如果指控只是止步于此,其论证逻辑是不通的。
近年来,中央出台了一些打击“精神传销”的政策精神,指出“精神传销”是通过洗脑的精神控制方式,使得学员获得巨大的精神满足,把发展学员作为生命中最重要的目标,一旦不能成功发展下线,就会带来精神上的巨大痛苦。因此,通过洗脑的方式让学员把发展下线作为人生目标是“精神传销”区别于普通传销的最重要特征。中央的文件也强调要将正常、合法的心理辅导、能力训练、素质提升等培训活动以及单纯的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培训活动与“精神传销”有害培训区别开来,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然而,中央的上述要求也是实践中的最大痛点,正常的心灵疗愈类培训课程和“精神传销”的边界应该在哪里?一些地方超越管辖实施远洋捕捞,使得心灵疗愈类课程培训机构面临巨大的不确定性的刑事责任风险。面对压力巨大的现代生活和个人生活中的种种不如意,许多人需要心灵抚慰和生活信念,这使得心灵疗愈类课程培训机构产生了巨大的市场需求和空间。一些心灵疗愈类培训课程杂糅心理学、中国传统文化以及成功学这种流行文化,不可避免的带有强烈的唯心主义色彩,让受众对未来、对成功、对自己重拾希望和信念,这里确有主观性和盲目性的成分,在有些人看来,这显然有欺诈的成分。
问题的关键在于,思想意识、观念表达上的欺骗是否能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诈骗犯罪。罗翔老师在“做法事被判诈骗”的评论文章里提到,对于社会生活普遍许可的行为,无论如何不应该是犯罪;如果欺骗是社会生活所允许的,就不应构成诈骗犯罪。刑法只是对人最低的道德要求,只有那些最为严重的骗取财行为才构成犯罪。对罗翔老师的这个论述,我深为认同。生活中的欺骗无所不在,可以说欺骗和自我欺骗是人的本性。现代医学中,安慰剂被广泛应用,医学上有“有时治愈、常常帮助、总是安慰”的谚语。作为律师,给人信心、陪伴当事人走过一段艰难旅程,也常常是法律服务中重要的部分。人类天性上有对安抚的渴望,哪怕安抚可能来自妄想和欺骗。有些时候,我们必须借助欺骗和自我欺骗,才能面对我们的生活。
一些心灵疗愈类培训课程培训机构夸大课程效果,迎合人们对于健康、财富和成功的渴望,编织属于成年人的童话故事。你可以说这个故事是虚假的,但当事人从虚假故事中获得的情感体验,却可能是真实的,当事人从中获得了真实的安慰、关怀、快乐、满足、目标、价值、意义等等。理性很重要,但感性层面的直觉、本能、情感与信念,以及与之相关的一套讲述和编造故事的能力,对于人类同样重要。网络游戏、嗜烟酗酒、节日消费狂欢,生活中的精神随处可见,每个人都会找到自己纾解压力的方式、追寻自己的人生价值、编织自己的意义之网。我认为无论国家、还是当事人以外的任何其他人,都没有权力站在道德的至高点上,轻易地去控诉网络游戏商、烟酒销售商、网络电商对他人实施精神控制,骗取他人钱财。本质上,这些社会消费行为都是自甘风险的自愿行为,除非此类商业模式已经严重危害了社会整体利益,或严重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否则都不应当被认定为是犯罪。
最后回到心灵疗愈类课程培训机构涉嫌的传销犯罪上来,针对实践中一些办案机关不分青红皂白,先给涉案平台和人员扣上精神控制、诈骗钱财帽子的做法,我想说,我们任何人恐怕都没有权力,也不应该用自己的观念和自己的判断去治人的罪。法律规范的是人们的行为,而不是人们的思想观念。打击传销犯罪行为,包括所谓的“精神传销”,关键还是看是否符合该罪名的构成要件,比如返利层级是否达到三级以上,销售的商品和服务是否有实际价值,平台是否设门槛,平台的利润是否来自于不断拉人头返利,参与推荐返利的人员占消费者的总体比例等方面。客观地讲,一方面,实践中各类心灵疗愈类课程培训机构鱼龙混杂,良莠不齐,中央发文要求治理是必要的;另一方面,在地方执法实践中,利用中央精神,搞远洋捕捞、逐利执法、随意扩大刑事犯罪打击面、让大量普通社会商业主体无端陷入刑事风险恐惧中的现象也是十分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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